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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能及早發現火災發生、及早反應、即時求生,降低火災的傷害及損失。

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依據:

消防法第6條規定,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於下列位置:

(一)寢室、旅館客房或其他供就寢用之居室。

(二)廚房。

(三)樓梯。

1.有寢室之樓層。但該樓層為避難層者,不在此限。

2.僅避難層有寢室者,通往上層樓梯之最頂層。

(四)非屬前三款規定且任一樓層有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者,設於走廊;無走廊者,設於樓梯。

多一分準備,就多一分保障。請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保障您與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