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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6月 4日通過醫師法第4條之1、第28條、第41條之3修正草案,對於持有國外醫學學歷,回國參加醫師考試者,需先經學歷甄試通過及醫療機構實習,始得參加。未來修法通過後,將有助於國內醫事人力供需規劃之完整性,提升國內醫療服務品質及保障民眾就醫權益。


衛生署指出,醫療業務攸關民眾之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近年來持國外醫學學歷回國參加醫師考試人數逐年攀升,考量不同地區、國家之教育制度與醫療水準,與我國存在著一定程度之差異,加以現行醫師法有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修正醫師法相關規定。


此次修正要點包括持國外之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需經學歷甄試通過,並於衛生署指定之國內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得參加;明定實習醫師之實習年限為 5年;外國醫師未具本國醫師之證書者,基於醫學發展、技術交流、醫療援助等項需要,得申請來台灣從事短期臨床交流,而應邀來台從事短期臨床交流者,明定其交流期限,並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授權辦法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