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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族請注意!日前有駕駛人因開啟霧燈遭檢舉被開罰單,經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認為霧燈具有穿透力強、照明亮度高的特性,在非出現雨、霧的情況下使用,會造成其他車輛駕駛眩光、眼睛不適等症狀,甚而增加事故發生機率,因此判決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去(111)年車輛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的違規案件總計有19萬2,811件,其中下半年較上半年增加了3萬多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違反規定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3,600元。

裁決處提醒駕駛人,除了頭燈、霧燈的使用外,凡是車輛於起駛前、變換車道或是左、右轉彎以及超車時,都應該把方向燈「打好打滿」,除了避免違規受罰外,更保障交通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