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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業者疑似使用餿水油製成劣質油販售一案,公司已停止製造、加工及販賣有問題之產品(15公斤鐵桶裝及紙箱裝、16公斤鐵桶裝及紙箱裝),並通知客戶回收,如有購買上述兩項產品且有效期限在10431日前者全面回收。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如食品業者有使用到公司前述油品,請退回原購買廠商。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至工廠生產現場進行稽查。經調查為15公斤鐵桶、16公斤鐵桶裝之產品,衛生局現場已封存15公斤鐵桶2610桶及16公斤鐵桶620(共約49)80噸之油槽。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