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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並符合參加勞工保險年資規定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生育補助費30日。為了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及增進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權益,立法院於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修正條文,將生育補助費由30日提高為60日,即由1個月提高為2個月,且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例如生雙胞胎給與生育補助費4個月,生三胞胎給與生育補助費6個月,依此類推。修法實施後,依勞工保險局預估,每年受惠人數約13萬餘人,相關修正條文俟總統令公布後即可施行。

基於社會保險同一事故不得重複請領的原則,修正條文亦明定勞保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可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