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條文繼101年4月3日修正發布後,今(102)年再次經內政部於102年1月15日台內役字第1020830981號令修正發布,本次針對該辦法第13條進行修正,未來83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經徵服替代役之役男,改服補充兵役。另依「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第6點之規定,應受補充兵軍事訓練者,依徵集程序徵集入營施以12天軍事訓練。
依內政部修正理由說明,係為配合國家募兵制政策訂於104年全面實施,考量整體募兵制度推動、需用機關役男人力運用實益、管理成本擔負、服役役期最低限度性與103及104年常備役體位役男超溢問題,爰修訂第13條。另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自今年起改徵集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預定2月下旬徵集入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