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說明,若雇主因業務需求,確有必要在當日要求勞工工作,需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時,應約定好調移休假日期,始得為之,而調移後原國定假日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但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勞工局補充,若「教師節」、「中秋節」及「國慶日」遇到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在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資雙方協議,補假日的性質即為國定假日。若補假日仍須使勞工出勤,加班費須依「國定假日加班」情況計算。
勞工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若勞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假設月薪為新台幣38,400元的勞工,每日出勤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60元(38,400元/30日/8小時),於9月28日至9月29日、10月4日至10月6日及10月10日至12日連假期間,各日得否出勤及其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9月29日(星期一)教師節補假、10月6日(星期一)中秋節及10月10日(星期五)國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60元×8小時=1,280元。
二、10月4日及10月11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60元×2小時×4/3+160元×6小時×5/3=2,027元(須進位)。
三、9月28日、10月5日及10月12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國定假日不僅是勞工休息、陪伴家人的時光,也是凝聚社會幸福的重要時刻。雇主依法給予假日及工資,能讓勞工安心工作、全心投入,進而提升工作效率與企業競爭力。勞工局將持續透過宣導、檢查及輔導,協助勞資雙方建立正確觀念,共同營造勞動友善環境。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親洽市府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