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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文雜誌 NO.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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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權交易是環保也是商機

二氧化碳造成地球暖化,帶來極端氣候,全球各地均已嘗到苦果,節能減碳的口號喊了多年卻仍未見改善,且反而越演越熾,迫使歐盟不得不祭出碳稅,未來將成新的貿易障礙;所幸碳權交易市場的建立,藉由碳中和可以化解障礙。可以說是蘿蔔與鞭雙管齊下,讓環保成為一門好生意!全球暖化問題持續惡化,1980年以來地表溫度持續升高,2014-2018年的五年間已增升1℃,觸發的極端氣候已成為本世紀人類面臨的最大環境風險。減能減碳不能只是口號,必須劍及履及。何況歐盟實施碳稅在即,將成國內高排碳產業外銷新障礙,唯有過「碳權交易」達到碳中和始能化解。碳權交易是危機,更是轉機;它既是環保也是商機。

■文.圖/楊順發



最近環團為了大潭觀塘藻礁該不該建三接,和政府僵持不下,似乎環保和經濟發展不能得兼。然而,在此同時國際界更重視節能減碳議題,尤其是有關碳權的交易,它不僅是環保更是商機。以特斯拉電動汽車為例,儘管現階段成本過高難以獲利,不過有一項產品卻能夠幫這些車廠荷包進補,而且它既不是車,也不是電池,而是一項無形的副產品「碳權」。2019 年特斯拉碳權收入約 6 億美元,今年前三季累計銷售更接近 12 億美元,成為財報上最亮眼的營業項目。

 

根據《京都議定書》制定而來

台灣也有一則相關訊息,正隆造紙為響應節能減碳風潮, 2008 年通過國際自願性減碳(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簡稱VCS)碳權確認,成為台灣第一家取得國際碳交易權的企業,預計將可獲得碳權額度 20 萬噸,未來如果得以在國際碳權市場掛牌交易,保守估計可獲利達千萬元。

什麼是碳權呢?這從碳市場交易談起。台灣環保科技研究發展協會理事長林克謨(前台中市環保局長)指出,碳交易是《京都議定書》為促進全球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採用市場機制,建立的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作為依據的溫室氣體排放權(減排量)交易。二氧化碳(CO₂)、甲烷(CH4)、氧化亞氮(N₂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為公約納入的6種要求減排的溫室氣體,其中以後三類氣體造成溫室效應的能力最強,但對全球升溫的貢獻百分比來說,二氧化碳由於含量較多,所占的比例也最大,約為25%。所以,溫室氣體交易往往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量單位,統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稱為「碳交易市場」(Carbon Market)。

不同企業由於所處國家、行業或是技術、管理方式上存在著的差異,他們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成本是不同的。碳市場的運行就是鼓勵減排成本低的企業超額減排,將其所獲得的剩餘碳配額或溫室氣體減排量通過交易的方式出售給減排成本高的企業,從而幫助減排成本高的企業實現設定的減排目標,並有效降低實現目標的減排成本。

亞洲各國企業若有意在碳權市場掛牌交易,可循「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及VCS兩大模式:前者使得「京都議定書」簽約國的企業,得以向開發中國家購買碳權,但交易需受聯合國規範;台灣由於不是聯合國會員,因此本土企業只能透過VCS認證,向國外買主兜售碳權。

以永豐餘旗下華紙為例,華紙在兩岸大舉投入造林,在台灣的造林面積也有近1,000公頃,另與永豐餘合資設立子公司廣東鼎豐,在大陸造林規模更大。華紙目前海內外造林面積達3萬公頃,比台北市面積2.7萬公頃還大。法人估算,這些森林每年可吸收二氧化碳約85萬噸,相當於2,302座大安森林公園的吸碳量,等於可取得碳權85萬噸CO2e,若以歐洲碳交易平台每噸CO2e價格約27.8美元換算,相關碳匯交易價值高達2,363萬美元(約新台幣6.6億元)。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範的「排放交易」,是在國家與國家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7號決議「《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2007年起「排放交易」在「國際交易日誌」(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ITL,各種減排單位核證的交易所)機制下進行。



歐盟是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場

一般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1.配額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2.項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畫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有:1.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2.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China's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CN ETS );3.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排放權交易制度(California Cap-and-Trade Program, California CAT);4.紐西蘭碳排放權交易制度(NZ ETS)。

其中歐盟排放權交易制是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場,也是體制最完善,目前企業納入最多的大型碳市場。此外,2017年12月19日,中國宣布經歷7年全國省市試點後正式啟動中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第一期僅納入年能源消耗量大於1萬噸標準煤的電力行業企業。全球其他國家與地區目前也紛紛建立碳市場,部分地區採用碳稅與碳交易結合的方式實現溫室氣體減排。

2002年12月,歐盟建立了一個排放交易系統,交易配額包括六種關鍵行業:能源、鋼鐵、水泥、玻璃、制磚和造紙,這一交易系統可以幫助那些難以達標的國家最終達標。交易價格從2005年每噸40歐元漲到2008年每噸100歐元。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是世界上第一個多國參與的排放交易體系。歐盟為了實現《京都議定書》確立的二氧化碳減少排放的目標,而於2005年建立的氣候政策體系,它將《京都議定書》下的減排目標分配給各成員國,參與EU ETS之各國,必須符合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指令的規定,並以履行京都減量承諾,以及減量分擔協議作為目標,執行各國所轄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量核配之規劃工作。再由各成員國根據國家分配計畫分配給各企業,以實現2008年至20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減少8%的目標。各企業通過技術升級、改造等手段,達到了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要求,可以將用不完的排放權賣給其他未完成減少排放目標的企業。

 

「溫室氣體減量法」三讀通過

為因應國際對減碳益加重視,2006年環保署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並在立法院完成三讀,將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應降至2005年排放量50%以下的減量目標納入法案。本應是台灣溫室氣體減量法規的重大里程碑,但卻因境外碳權、碳交易、無償核配額等法規,讓各界對此案實質效益採取保留態度。

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所長李堅明教授,係研究國際碳交易市場的專家,也是環保署碳交易計畫主持人。他於《溫減法》三讀後發表看法。他說,此法案雖然不盡完美,但這是經過許多討論,大家各退一步才形成的共識。而最後能將減量目標納入法案,正是眾人努力的成果。溫減法最大的障礙就是減量目標。產業界一直反對訂定目標,憂心目標訂定後,會產生過大壓力與責任。

他並指出,有人認為2050年這個目標訂得太遠,但若將時間訂在2020年,會來不及準備,訂在2050年,一方面符合「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另一方面也符合聯合國中期目標。從國際與台灣兩方面來看,這個減量目標非常符合台灣對國際的減碳責任與台灣自身的能力。

在一定比例下限制國外碳權,李堅明指出,從全球觀點來看,不管在哪一國減少1噸,對世界而言,都是減少1噸。但就優先鼓勵國內減碳的觀點來看,限制境外碳權是國際趨勢。考量國內推動之初,為減少對業者的衝擊,目前保留一些彈性,設定10%是相當好的水準。

碳稅的實施對國內企業來講,既是壓力也是機會,碳交易背後的龐大商機可期,將鼓舞企業發展綠能產業以取得碳權。除此之外,連農林漁牧都會受惠,台灣環保科技研究發展協會理事長林克謨指出,台灣擁有大片山林和廣袤的農田和果園,均具有「碳匯」價值,若能取得碳權,賣給國內外高排碳產業,所得遠超乎農作本身的收益。



農林漁牧也具有碳匯潛力

林克謨指出,碳匯(Carbon Credit亦即碳信用額),是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產物,屬於一種補償方案。簡單來說,每個國家都有一定的碳匯,排放過量二氧化碳的國家需要向其他國家購買碳匯,款項會用在森林保育上,以補償排放二氧化碳所造成的污染。

一般認為海洋、土壤與森林是地球上主要的碳匯 (海洋每年可沉積20億噸的碳,森林每年可淨吸收約5億噸的碳) ,所以像日本、加拿大等擁有大片森林的國家堅持要將「森林碳匯」放進氣候公約內,讓達不到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國家,可以用花錢種樹的方式去抵減二氧化碳排放量。碳匯不單是國與國之間的事,外國一些企業或個人都會計算自己的碳排放量,按比例購買碳匯,款項會用在植樹、研發風力和太陽能技術等環保事項上。因此,台灣環保科技研究發展協會積極拜會各個國家公園和擁有農田漁牧用地的縣市政府,將此一訊息傳達給主管單位,期盼有機會協助取得碳匯認證,藉由碳權交易嘉惠國庫和農民。

林克謨指出,誠然國內亦有公正機構跨足碳權認證,但畢竟台灣在許多國際組織上並非會員國,在認證和交易上能否受到國際承認,存在著未知數,因此,若能委由國際公認的認證機構提供碳權認證,未來在國際間的碳交易阻礙會減少很多。不過,在認證費用上國際級的認證絕對遠高於國內認證,一次認證約美金50-100萬美元,絕非農民能負擔得起,若由碳權購買方承擔認證費用,始有媒合的可能。另者,整合的認證面積越大,經濟效益越大。

除此之外,一向強調生產、生態和生活的科學園區,長年來對於減能減碳亦不遺餘力。以中科台中基地為例,開發面積414公頃,使用50公頃土地做為滯洪池使用,約為基地面積八分之一,設施範圍廣大且保有完整綠地空間,並納入生態與休閒機能,整體空間設計與水資源利用、安全維護管理等考量,均為設計因素之一。林克謨認為中科園區毗鄰80公頃大的台中都會公園,區內綠意盎然,其中亦具有碳匯的潛力,未來若能順利取得碳權認證,將碳交易所得拿來協助廠商克服碳稅問題,以及回饋周遭社區居民,將能真正達在地共榮的目標。

不過,擔任台灣低碳社會與綠色經濟推廣協會理事長的李堅明教授(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所)則提到歐洲碳交易曾因供過於求,導致碳價非常低,於是在政策和作法上做了某些修正。台灣未來發展碳交易,需避免重蹈覆轍。他說,碳交易價格低有兩個原因,一是受景氣影響,自2008年金融風暴到歐債危機,生產活動減少,導致先前訂下的核配額過多,對碳權需求不高。二是因為減碳相關的投資受到激勵,創造 10幾億噸的CER(減排量),這是碳權過多的另一個原因。

未來台灣設計碳交易,可以借鏡國外經驗,運用配套來穩定價格。碳價高低雖是市場機制,自由波動,但政府應平穩碳價,創造穩定的投資環境。當投資者可預期成本效益時,就會投入市場。



台灣碳交易遠遠落後

李堅明教授指出,國際碳交易是以1,000噸為單位,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灣,要達到這樣的規模並不容易,為了鼓勵國內小規模減碳也可以參加碳交易,未來可考量我國國情,調降碳交易單位門檻,以活絡碳交易市場。外國會來買台灣的碳權嗎?這問題牽涉到台灣的碳市場跟國外的連結。目前最有可能與歐盟或美國協議互掛碳權。技術上,中國碳市場是最容易連結的,但政治上最難。

台灣碳交易制度遲未建立,遠落後其他國家,學者不免感到憂心。台灣腳步太慢,除了因為在第一步的確認管制對象卡關,後續還要面臨兩大關卡,分別是碳排總量如何公平分配,及金管會、財政部如何掌握金流及課稅問題。

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教授李堅明表示,碳價將由市場機制決定,頂多政府初期會給予起始價格提供參考,較重要的課題是碳排放總量如何公正合理分配,避免廠商認為自己獲得太少碳權。現在最常見分配有兩種,第一是「歷史法」,根據某公司過去幾年碳排量平均,減少一定比率後給予碳權,歐盟及許多國家都採用此法,計算相對簡易。

另一種方法是「標竿法」,李堅明指出,可依照產業碳排量平均值發放碳權,例如某產業有一百家,就找這一百家當中每一單位產品的碳排放平均值有多少,據此發放碳權。不過這個作法雖然公平但相對困難,目前考慮納管的290家企業,也許分成六、七種行業以上,必須掌握每個行業的企業家數,以及每單位產品的碳排放平均值。李堅明說,一般而言,會先檢視納管企業是否適合標竿法,若不適合就採歷史法,兩種方法混合使用。

李堅明強調,碳交易除了涉及碳權發放,還涉及「交易」元素,前者是環保署職責,後者則有賴金管會、財政部共同建制。由於碳交易可能被視為金融商品,這些金流、會計記帳、金融商品法規如何遵守,都必須金管會解決,否則根本無法運作;碳交易若課稅也要財政部規畫,但目前金管會、財政部都沒有參與討論,相當可惜。

繳納碳關稅不是好方法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日前擔心,歐盟可能實施碳關稅,將衝擊我國出口。李堅明則早在2015年就曾提出相同警訊,他表示,去年到西班牙參加氣候峰會,也當場聽到歐盟、美國希望透過碳關稅推進公平貿易,目前全球趨勢2050年碳中和,「歐盟是要玩真的」,否則歐盟減碳要求如此高,可能導致國內產業競爭力流失,必須要求其他國家對減碳付出一定成本。

李堅明呼籲,政府一定要留意碳關稅,並早點執行碳交易制度,企業才有誘因配合改善。未來企業生產高碳產品,到邊境必須繳給歐盟一筆稅費,與其如此不如盡快讓產業投資減碳、升級技術,才能因應未來更嚴格標準,如此台灣也可達成低碳、減碳。他強調,繳納碳關稅不是好方法,因為錢繳了還是高碳技術,「未來沒完沒了」。